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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2-05-0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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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预约合同的目的是在本约订立前先行约定部分条款,将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约定后续谈判其他条款直至合同订立

案例名称:江苏联强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某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苏 11 民终 2838 号

【争议点】

江苏联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强公司)与张某花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是否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本案中,联强公司与张某花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张某花支付 85935 元,2020 年 1 月 18 日之前付款 173413元,剩余购房款 60 万元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后张某花按上述约定向联强公司已支付房款合计259348元。但联强公司此后要求张某花首付 50% 购房款才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为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的情况下,张某花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联强公司返还其已付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在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在不构成违约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解除。据此,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联强公司返还张某花购房款,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