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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2-05-1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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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承租人因疫情已遭受重大损失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成本明显过高,使合同陷入长期性、继续性僵局时,承租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解除合同。


案件:吉林省吉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吉民终40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对商业市场的冲击尤为强烈,国内疫情虽情况向好,但国外疫情仍然肆虐,短期内市场环境全部恢复并不客观。本案中,巴黎春天公司经营的是大型百货商场,其经营模式以人群聚集为基础,对疫情的发展反应极度敏感。以目前的疫情发展趋势看,其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经营。2020年6月份,巴黎春天公司经营的商场已经停止营业,租赁商场对其已不产生价值。这使双方签订的以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及给付租金为主要权利义务的案涉合同的履行陷于僵局。虽然在本案中不存在吉春工贸公司违约情形,未发生约定解除事由,且双方未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不允许违约方(巴黎春天公司)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双方均无法从难以继续的合同中解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履行费用过高的非金钱之债可以不再履行。而判断履行费用是否过高,不应仅从一方因履行获得的利益与一方因履行承受的不利益比较,还应从社会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减少财产浪费,有效利用资源。以本案情形,就双方而言,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利益要大利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而且如继续履行合同,巴黎春天公司将会承担更大的损失。其次,吉春工贸公司可就巴黎春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另行主张权利,解除合同不影响吉春工贸公司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