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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2-05-1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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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确因疫情造成承租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认定为违约,人民法院可根据利益平衡与公平原则判定双方共担风险。


案件:广州市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高德美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粤01民终2688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涉疫情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秉持损失共担、利益衡平的原则进行处理。因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收入,七田真公司经营范围是从事教育咨询服务等,因疫情原因对涉案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确实造成影响,但此情况不可归责于双方,双方应充分协商、互谅互让,根据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通过减免租金等方式共担风险,共渡难关。高德美居公司要求七田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违公平合理及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上述期限内的租金标准按50%支付,已是充分考虑疫情对双方的影响,对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的变更,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