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承租人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案件: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与上海百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沪02民终737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第一,百英品牌管理公司作为承租人租用涉案商铺开设儿童游乐场进行盈利是其合同目的,而其经营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经营业态在疫情防控期间相较于其他行业受疫情影响持续时间更长、防控要求更严格。第二,在百英品牌管理公司2020年5月25日基于不可抗力而行使解除权的该时点,疫情的不可抗力影响仍未消除,因此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确认双方间合同于该日解除。第三,疫情期间,百英品牌管理公司确因合同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且在期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无果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其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一审法院以百英品牌管理公司作为室内儿童类游乐业态确受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进行经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并未完全免除百英品牌管理公司在疫情期间应支付的除推广费以外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等的支付义务,而是按照公平原则酌情减免其一个月的租金,并未侵害城投悦城杨浦分公司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