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疫情期间租赁合同双方无相关约定也不能适用租金减免政策的,法院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综合考量处理,因疫情原因承租人无法实际居住但非出租人过错的,出租人不构成违约,无需返还租金。
案件:夏某华、张某华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冀10民终56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守约定并全面履行合同。第二,关于疫情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的请求,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对疫情等情形发生有无减免租金的约定,如有约定,从其约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对疫情等情形发生时减免租金,没有约定。第三,双方的《租赁协议》已经履行,上诉人已缴纳房租,因疫情原因上诉人无法实际居住,被上诉人无过错,不构成违约。原告在学校放假后,即离校回家,返回学校后承租人遇疫情管控期间无法实际居住租赁房屋,系原告未遵守学校的规定在承租期离开承租房屋,若原告在学校放假期间遵守学校的规定仍居住承租的房屋,就不可能产生疫情期间原告无法居住承租房屋的后果。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封闭,与被告无关,原告请求返还房租,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