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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2-05-2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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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质上仍然是买卖合同,其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区别仅在于出售主体不同

案例名称:何某明、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与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汪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苏 08 民终 3391 号


【争议点】

何某明、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与被盱眙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汪某、第三人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本案案由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问题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子级案由。无论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仅是出售主体不同,其本质仍然是买卖合同,并无明显区别,且本案适用何种案由,对于处理结果并无显著影响。根据查明的事实,何某明与海通公司并未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何某明与海通公司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确定案由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