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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2-05-2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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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房地产公司依据商品房销售行业惯例,参酌商品房建设营销中的通常风险预先拟定,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

案例名称:扎西某措与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青民再 79 号


【争议点】

扎西某措与被申请人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桥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违约金过高的问题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在本案中,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天桥公司在制定合同过程中应该考量违约金条款的合理性,且该违约金条款约束签约双方,因逾期交款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业主一方并未就违约金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天桥公司亦未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因证据不足、并未违反基于合同公平原则的效力性规范,不应予以支持。双方对一审反诉请求的判项无异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天桥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规定,判决:(1)维持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3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扎西某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交付房款违约金2154元;(2)变更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3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扎西某措逾期交房违约金45223.82元。上述两项支付款相互折抵后,由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扎西某措43069.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