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当事人以签订定金合同及定金合同补充协议、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登记、收取购房款、开具购房发票等行为主张预售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名称: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与张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沪 02 民终 7984 号
【争议点】
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与张某、第三人李某、上海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祥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预售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经纬公司虽未在书面预售合同上盖章,但通过与张某的代理人李某签订定金合同及定金合同补充协议、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登记、收取购房款、开具购房发票等行为表明其同意与张某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一审据此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对经纬公司的反诉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经纬公司称李某利用高管身份实施或擅自安排销售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依据不足,不予采信。鉴于系争房屋已于原审判决生效后被出售于和祥公司,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系争房屋预售合同履行情况、张某支付房款时间及数额,系争房屋价格变化等因素,酌情判令经纬公司就拒绝履行预售合同的违约行为承担张某房屋差价损失120万元,亦无不妥。综上所述,经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