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疫苗接种对象年龄范围被扩大修改后,此前接种单位虽为不符合年龄要求的接种者接种,存有一定过错,但并不必然会产生损害后果,接种者仍应对此进行举证。
案件:费某1与衡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1)湘04民终5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疫苗的药物成份未作变动的情况下,2020年11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2020B04977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在审批结论中批准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酿酒酵母)说明书中[接种对象]由“本品适用于20-45岁女性。国外已批准本品用于9-19岁女孩接种,但目前中国的临床数据有限”修改为“本品适用于9-45岁女性”。说明该疫苗对接种对象为9-45岁女性本就具有普适性和安全性,衡阳市妇幼保健院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未作出修改前,为未满20周岁的费某1接种该款疫苗,违反了疫苗接种管理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但该过错行为并不必然会对费某1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费某1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因接种该疫苗后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并因此产生了相关损失费用,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