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接种单位存在过错且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未有证据证明疫苗存在质量问题的,不需要追加疫苗生产单位为共同被告。
案件:华容县章华镇卫生院、华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吴某、华容县侨联环城学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18)湘民申294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华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华容县城关镇卫生院在对吴某接种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前未按规定询问受种者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记录告知询问情况,为具有禁忌症的受种者吴某接种疫苗,在接种后发现吴某出现不良反应时,又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致使吴某未按正规程序调查和诊断,贻误了吴某的诊治时机。华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华容县城关镇卫生院的行为对吴某在接种疫苗后出现的肾脏损害的严重后果存在明显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吴某患肾功能衰竭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吴某因患肾功能衰竭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无任何证据证明吴某的损害结果是由于疫苗质量问题引起,且在二审过程中,疫苗生产企业与吴某、华容县章华镇卫生院、华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故原审未追加疫苗生产厂家为当事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