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受种者因接种疫苗产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其已经获得国家补偿,又起诉接种单位和疫苗生产企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叶某盾、郭某莲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闽民申208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三明市医学会出具明预鉴[2019]1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在分析意见中述及叶某接种的百白破疫苗、脊灰炎疫苗质量合格,疫苗储存、运输温度符合相关规定;武陵卫生院具有接种单位资质,接种人员陈某青持有执业护士资格,具有预防接种培训合格证,预防接种操作过程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患儿发病原因不能排除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足以证明叶某接种的百白破疫苗、脊灰炎疫苗质量合格,武陵卫生院预防接种操作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叶某盾、郭某莲依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向大田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并已获得28万元补偿款,现又要求武陵卫生院、沃森公司、北京生物制品公司共同分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