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疫苗说明书》上并未载明严格禁止本疫苗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且鉴定意见也未对同时接种疫苗加重不良反应予以肯定,接种者仅据此诉请接种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赵某俐、泌阳县××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0)豫民申299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驻马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豫驻异诊【2016】01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以下简称调查诊断书),认定赵某俐接受疫苗接种后所患××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该调查诊断书的结论是在对赵某俐同时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和××裂解疫苗的特殊情形进行调查取证、专家分析基础上作出的,系已充分调查分析各种问题后作出的最终结论,未见有因两种疫苗同时接种加重了不良反应发生的论述。赵某俐的监护人在收到调查诊断书后,在指定时间内未向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且依据该调查诊断书与泌阳疾控中心签订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补偿协议现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审法院结合以上事实,在赵某俐未提供足以推翻调查诊断书结论的充分证据情况下,采信该调查诊断书,并无明显不当。此外,《××裂解疫苗说明书》药物相互作用一项中亦载明,该疫苗可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但应接种于不同肢体,否则可能会加重不良反应。故此,××裂解疫苗并不属于严格禁止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的疫苗品种,赵某俐在未提供证据证明泌阳疾控中心在赵某俐不同肢体上注射两种疫苗的行为存在过错并加重了不良反应的情况下,其再要求泌阳疾控中心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