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属于投资者,业主出资购买房屋不能视为对人防工程的投资,业主并不当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案件:黄某青与福建省安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案
案号:(2019)闽民申193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福建省安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涉案车位享有使用收益权。人防工程属于国家鼓励建设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2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属于投资者。本案人防工程系被申请人投资建设,无证据表明列入业主的公摊面积,被申请人可依法享有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业主虽然出资购买了房屋,但不能理所当然的转化成对人防工程进行了投资,所以使用收益权不能归属于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