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民法典》第276条属于授权第三人规范,只有认为被损害合法利益的特定业主才可主张适用,其他人不得主张。
案件: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谊嘉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一案
案号:(2021)苏02民终584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东润公司作为甲方与民园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协议的效力问题。双方约定甲方一次性划拨给乙方55个地下车库汽车车位,作为支付乙方在友谊嘉园的商铺物业服务费和房屋车位空置费等。涉案18个地下车位非人防车位,由东润公司投资建造,且该小区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不属于销售时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故东润公司有权处分涉案18个地下车位。东润公司将涉案18个地下车位划拨给民园公司,上述协议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现为《民法典》第276条)的适用情形,如果开发商在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况下,将车位、车库出售、赠与或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业主可以就该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租赁合同损害其特定使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业主无论是特定的一个还是特定的数个,均属于开发商与其交易合同相对人以外的特定第三人。由此可见,《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现为《民法典》第276条)确立的法律规则调整的是上述交易合同当事人与交易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特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故该款规定确立的法律规则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且该规范属授权第三人规范,只有认为被损害合法利益的特定业主才可主张适用,其他人不得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