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机械车位不同于普通停车位,作为机械车位的买受人,应当知晓机械车位与普通车位之间存在价位、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差异。
案件:滕某凤、遂昌新鸿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案
案号:(2021)浙11民终139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约定遂昌新鸿置业有限公司向滕某凤转让华鸿锦园项目的机械车位使用权,滕某凤在合同签订后支付车位转让费2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现滕某凤主张合同签订时,遂昌新鸿置业有限公司隐瞒机械车位需要年检等相关事实,致使其基于错误认识才购买车位,要求返还车位使用权转让总价款及其他费用。但滕某凤作为机械车位的买受人,应当知晓机械车位与普通车位之间存在价位、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差异,滕某凤以遂昌新鸿置业有限公司隐瞒重要事实为由要求返还相关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