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自甘风险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2-07-11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实务要点一:

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如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应自甘风险。


案件:王某天、何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1)川01民终2343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业余足球比赛虽与职业竞技体育有所不同,但在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同时,夺取比赛胜利仍然是参赛者们的重要目标之一,比赛本身仍然是一种具有较高风险的体育运动。本案中,王某天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及业余足球爱好者,对于此类体育运动所可能导致的风险,理应充分知晓,其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足球比赛,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王某天要求何某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何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规是指对体育运动规则的违反,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应以恶意犯规为限,即加害人由于其具有违反体育精神的恶意,违背体育运动的基本价值追求,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加害人应对其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证据显示,王某天受伤虽系因何某伸脚这一犯规行为所致,但何某的这一行为系为了争夺足球的控制权,而非直接针对王某天的身体,而非恶意或蓄意犯规行为,其对王某天所受损害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王某天要求何某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