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当受害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智力及心智水平可以预见到文体活动危险的存在的,属于自甘风险的主体范围。
案件:邵某轩、张某豪等健康权纠纷案
案号:(2021)鲁05民终213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本案中,第一,邵某轩在参加掰手腕活动受伤时虽未成年,但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及心智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第二,邵某轩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受到伤害,张某豪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邵某轩施加压力,邵某轩受邀进行掰手腕,应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第三,张某豪与邵某轩掰手腕时符合竞技性体育活动的一般特征,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邵某轩受伤的情形,邵某轩要求张某豪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