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受害人在教学、培训等非对抗性文体活动中受到损害,不适用自甘风险。
案件:王某宇、赵某惟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辽民申1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赵某惟、王某宇在本案事发时均已年满16周岁,在重点高中学习,其对事物认知能力、对危险的预测能力应接近于成年人。本案系学校教学中双方当事人在争抢足球过程中,王某宇未尽到注意义务,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赵某惟摔伤的伤害后果,且王某宇应有能力预测其如果与带球高速奔跑的赵某惟发生肢体接触,很可能造成赵某惟身体受伤的结果。结合对现场学生的调查证实,原审认定王某宇的行为与赵某惟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宇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本案案涉事件系学校教学,非对抗性比赛,王某宇主张“对抗性比赛,风险自担”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