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在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借名买房合意的认定可结合购房款实际出资、参与交易情况、房屋控制管理、购房合同等资料持有以及借名动机等因素综合考虑。
案例名称:韩某与韩某1、周某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民申165号
裁判日期:2021年9月29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协议约定一方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一方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约定存在争议时,应当由主张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基于购房款实际出资情况,结合参与交易情况、房屋控制管理、购房合同及产权证原件等资料持有情况以及借名动机合理性因素,按照证明标准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本案中,韩某1与周某参与了购房交易过程,对购房款履行了出资义务。同时,所陈述的借名买房动机亦存在合理性。尽管涉案房屋购买后系由韩某明居住使用,但考虑韩某1与韩某明系父子关系,亦不违反常理。原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