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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2-07-2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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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为购买国家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所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因侵犯其他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的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协议无效。


案例名称:靳某钧与李某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民申4116号

裁判日期:2021年8月3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自住型商品房属于国家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家庭,经过审批合格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并进行公示后才能购买。如果摇号家庭放弃选房,应由未选房的申请家庭,按照摇号顺序依次递补选房。本案中,靳某钧与李某敏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虽为双方自愿签订,但该协议约定借名购买的房屋系自住型商品房,该协议内容侵犯了其他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的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故靳某钧、李某敏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李某敏应当返还靳某钧支付的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