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在对单位集资房指标不可转让未有法律规定亦无内部规定的前提下,购买单位集资住房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案例名称:孙某喜与孙某卫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鲁民申2943号
裁判日期:2021年6月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孙某生前系德州电力公司职工,其享有申购该单位集资建房的权利。单位集资房指标是否可转让,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本案所涉集资房,集资人享有百分百产权,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单位对集资房指标不能转让有内部规定,因此,二审认定本案集资房指标的转让行为有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