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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行政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2-08-0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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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1.学生未明确表示复学意思,且未按照校规要求申请复学,学校在履行有关程序后作出按学生退学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2.高校未在校规规定期限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作出处理,但该超期行为并未对学生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属于程序违法。

案件:侯某明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京02行终187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侯某明在休学期满后通过手机分别提交了复学申请表与休学申请表,河北省教育厅认为其传达的信息模糊,邢台学院无法确定其真实意图;并且复学申请应由本人亲自到学校提交,侯某明称其在要求复学的同时与相关部门约定待申诉人、代理人病体稍加恢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但其始终未按规定办理复学、继续休学手续,邢台学院对其作出退学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得当。在收到侯某明的校内申诉后,邢台学院组成了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对侯某明的申诉申请进行了审查,虽然复查期限存在轻微违规之处,但超期行为对侯某明权益不产生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