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高校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转专业具体办法,并未实质剥夺受教育者转专业的权利,且真正体现教育公平理念,应认定为合法合理。
案件:曾某诉江苏省教育厅教育行政管理案
案号:(2019)苏行终174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起因是,上诉人曾某被南京中医药大学生物制药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录取并入学后,即以患有严重的过敏性鼻炎、对中医学专业有兴趣为由,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的中医学专业。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由于申请转专业的理由不同,各高等学校很难根据不同的转专业理由分别制定不同的转专业具体办法。南京中医药大学并未针对学生因患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制定转专业具体办法,而是依据上述规定制定了适用范围更加广泛的《优秀本科生转专业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专业与项目外专业,办学模式不同、专业录取线不同,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不同,学费数额不同。南京中医药大学在未针对因患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制定转专业具体办法的情况下,经研究后参照《优秀本科生转专业规定》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学生不能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的规定,处理曾某转专业申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外,学生因身体原因有权申请转专业,并不意味着学生可以任意挑选专业,拟转入的专业应当由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关于转专业的具体办法等考核、审核后决定。高等学校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将学生转入何专业,属于高等学校行使自治权,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的范畴,教育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法院不宜干涉。
教育公平要求各高等学校制定不同专业的录取标准。曾某就读的生物制药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当年的专业录取线低于中医学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亦低于中医学专业。南京中医药大学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学生不能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不仅未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而且是教育公平的体现。如果允许部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学生转入项目外,不仅可能导致高等学校管理秩序的紊乱,而且对于高分被录取的项目外学生极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