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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行政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2-08-0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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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获准延期后,毕业论文仍未进入答辩环节,致使未能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学校可按规定程序作出退学决定。

案件:陈某诉上海外国语大学取消学籍决定一案

案号:(2020)沪03行终5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校纪、校规,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在校期间,也具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上海外国语大学2016年工商管理硕士(MBA)项目培养方案》对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处理及有关程序进行了规定。本案中,上诉人陈某经两次论文延期,其学习年限最长可延至2019年6月,但在该期限内,上诉人陈某未获得论文答辩资格,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被上诉人认定其符合退学情形,作出被诉退学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案证据显示,自2019年4月起,被上诉人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多次与上诉人就论文、最长学习年限等事宜进行过沟通,实际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并听取了上诉人异议,被上诉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作出被诉退学决定,程序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