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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行政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2-08-1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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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高校将学业警告和重考、补考学分超过一定分值作为对学生学术水平的不利评价,并作为不授予学位的条件,属于行使教育自主权,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有效。

案件:潘某东诉广东海洋大学教育其他行政纠纷案

案号:(2020)粤08行终15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因此,广东海洋大学有权在《学籍管理规定》和《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中对本单位学位授予办法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与第四条对可以申请学位者的学术水平作出较为抽象的规定,高校有权对学生应达到的学术水平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相关评价标准。广东海洋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二)被作学业警告的;……(四)在校学习期间,重考课程(包括取消考试资格和缺考的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或补考课程(包括不及格但没有参加补考的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6学分的……”该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亦有同样的规定。广东海洋大学将学业警告和重考、补考学分超过一定分值作为对学生学术水平的一种不利评价,并作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是该校行使教育自主权的体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此,对于潘某东认为《学籍管理规定》和《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