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只是获得学位的必备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高校依据自行制定的学位细则,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给予学术道德上的负面评价,并据此不授予其学位,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超出其教育办学的职权范围。
案件:王某杰诉华南农业大学学士学位管理行政纠纷案
案号:(2020)粤71行终163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否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高等学校依法行使教学自主权,自行对其所培养的本科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是对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赋予学位授予单位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原则的基础上,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和职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3年11月作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明确“申请学位的公民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其本身内涵是相当丰富的,涵盖了对授予学位人员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的要求。”因此,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只是获得学位的必备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华南农业大学根据上述授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细则》,在第三条中规定:“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与上述法律规范不相抵触,可以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因此,华南农业大学以王某杰在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建筑力学》课程考试期间有舞弊行为,不符合《学位工作细则》规定授予学士学位中关于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等要求为由,决定不授予王某杰学士学位,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