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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2-08-1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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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若车辆事故的发生与超期未年检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得以机动车未年检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陈某英、陈某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闽民再6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吴某宇驾驶登记在陈某英名下的闽FK××××号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陈某河、林某贞的儿子陈某死亡,陈某河、林某贞起诉要求肇事车辆所有人陈某英与驾驶人吴某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所有人陈某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陈某英虽是肇事闽FK××××号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但事发当天系由吴某宇使用、驾驶肇事车辆,陈某英仅为搭乘人。虽然肇事车辆已超过年检期限,但经检测,该车的行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性能在事故前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所规定的要求,且超期未年检不属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陈某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河、林某贞死亡赔偿金中的152500元;吴某宇赔偿陈某河、林某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中的30597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