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对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内容不仅包括该借款法律关系存在,还包括借款合同实际上已经履行。
案件:冯某华、马某梅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05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马某梅应当对其与宏盛能源公司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马某梅除提供《融资协议》和《收据》外,还应提供转账或支付款项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与宏盛能源公司的《融资协议》已实际履行,但马某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融资协议》已实际履行,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