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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有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2-11-3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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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在进行共有物分割时,应当依照法定顺序进行。

案件:李某与刘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22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刘某某与刘某某1存在同居关系,案涉房屋系双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购买时按照“夫妇工龄和”折算优惠价。刘某某与刘某某1共同生活期间,对于生活支出未做明显区分,存在财产混同,双方对案涉房屋的共有份额亦未约定。现刘某某1已去世,李某系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案涉房屋实际由刘某某控制。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认定案涉房屋系刘某某与刘某某1共有,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并无不当,同时结合双方对房屋享有的份额、房屋价值、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案涉房屋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当,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