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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适用合法性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3-07-1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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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简易程序的适用应满足法定要件,当事人单方主张案件系重大疑难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西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某城乡建设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案号:(2022)青民申89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二审适用简易程序是否违法的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被申请人依据合同交纳土地转让费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过错责任的认定及造成损失的承担问题,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列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禁止性情形。本案一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二审根据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之法律规定,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程序适当。对于再审申请人以本案系疑难复杂且涉及国家利益为由申请再审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