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在人民法院已对相关事实告知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下,当事人以案情复杂、多次开庭且变更了审判员、审判时间久等非法定情形主张变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新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蒋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新民申17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是全案法律关系的总结与归纳,案由定性准确与否,并非评价判决实体裁决结果及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直接依据。一审法院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案案由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没有异议,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故一审法院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本案,二审法院基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案由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不属于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一审法院依据该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在庭审时已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诉讼中新疆某食品公司并没有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提出异议,且本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不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五种情形。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亦不影响实体裁判的公正性。本案中存在鉴定期间依法扣除审限的情形,故新疆某食品公司主张本案超出法定审限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