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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认定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3-08-1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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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受害人有证据能够证明某地系其经常居住地,但因春节休假及疫情防控导致其未能在该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连续登记的,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受害人有权主张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居民收入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案件: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皖13民终13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王某某提供的流动人口登记表、工资证明、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浙江省工作的事实,其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虽然王某某的流动人口登记表显示其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3月7日未在杭州市,但该时间段正值春节期间且我国及世界范围内暴发了新冠疫情,受疫情影响,王某某于2020年3月7日在杭州市进行流动人口登记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故王某某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的标准进行计算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按照安徽省的赔偿标准认定其伤残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