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属于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为维护住宅和财产安全而采取安装摄像监控装置措施时,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行为超出合理限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案 件:李某与黄某良隐私权纠纷案
案 号:(2016)粤民再464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争议点:李某与黄某良因隐私权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个阶段。再审中,李某与黄某良就相邻住户在大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是否侵犯隐私权产生争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良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李某出入住宅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李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李某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黄某良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李某主张黄某良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黄某良辩称“没有将拍摄视频提供给他人或外传而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为监控摄像装置拍摄范围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应具有公开性,以此判定黄某良的行为没有侵权错误,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