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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3-08-1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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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对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犯不以录音内容是否涉及隐私以及偷录内容是否被传播为要件,公民在他人房间外的偷录行为,一经发生即构成对他人空间隐私权的侵害。

案  件:张某晖与张某操隐私权纠纷案

案  号:(2019)京03民终7526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争议点:张某晖与张某操因隐私权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张某晖与张某操就偷录电话内容并向特定人发送是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产生争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晖对其在个人空间内发生的谈话不被偷听、偷录享有合理期待。张某晖并不具有将自己在个人空间内的谈话内容为谈话对象之外的人所知悉的意愿,未以任何形式放弃自己的隐私利益。因此,即便如张某操所述其并非刻意偷听,张某操将谈话内容录音并发送给他人亦构成侵犯张某晖隐私权的行为。张某操以侵犯张某晖隐私权的形式获取录音,在张某晖的绝对隐私权与张某操所称其在个人劳动争议中需要领导关注并介入的利益存在一定冲突的情况下,张某操并未被剥夺以其他方式实现其所称利益的途径,张某操所持排除其侵权行为违法性的利益并不具备迫切性和必要性,亦不属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范畴。因此,张某操辩称偷录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目的,不构成其侵犯隐私权的抗辩理由。关于张某操所持录音内容不涉及隐私、其并未对录音进行广泛传播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操对张某晖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犯不以录音内容是否涉及隐私以及偷录内容是否被传播为要件,张某操在他人房间外的偷录行为,一经发生即构成对他人空间隐私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