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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3-08-1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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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就医过程中需要患者自愿将个人信息、手术过程等私人领域予以公开的对象仅限于医师,其他人员未经患者同意私自进入手术室的行为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案  件:时某与黄平县红十字会、黄平县融媒体中心、黄平县人民医院隐私权纠纷案

案  号:(2020)黔26民终1623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争议点:时某与黄平县红十字会、黄平县融媒体中心、黄平县人民医院因隐私权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两个阶段。在二审中,时某与红十字会、融媒体中心就手术现场跟踪采访报道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产生争议。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不仅享有各种因患者身份而产生的特殊权利,还享有作为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其中,患者的隐私权就是典型的代表。所谓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对与医疗相关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不被他人了解、观看、拍摄、公开和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被上诉人时某到第三人县人民医院进行人流手术,有关其个人信息、手术过程等均属于其私有领域,由于就医需要被上诉人自愿将此私人领域公开的对象也仅限于医师,这是被上诉人基于其隐私支配权而作出的对隐私权的有限放弃,那么除了医院工作人员之外的县红十字会以及县融媒体中心工作人员在没有得到被上诉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便私自进入手术室的行为,非法破坏了隐私权对除权利人本人之外的他人进行的约束和限制。第三人县人民医院未能履行保护被上诉人医疗秘密的义务,亦侵害了被上诉人的隐私权。三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