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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3-08-2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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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公司出于正当目的在办公电脑上安装监控软件的行为属于企业自我管理,对员工微信等聊天数据信息进行自动下载与保存的行为不属于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案  件:修某婵与海阳市融昌塑编包装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案  号:(2019)鲁06民终7145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争议点:修某婵与海阳市融昌塑编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昌公司)因隐私权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个阶段。在二审中,修某婵与融昌公司就监控软件的安装是否侵害隐私权产生争议。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融昌公司为了企业经营、管理、办理业务等工作需要,在该公司所有的办公电脑上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使用电脑的QQ、微信与客户联系业务时的记录都会保存于公司的服务器主机中。上诉人修某婵曾就职于被上诉人融昌公司,并且其使用的公司电脑中也安装了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工作时使用QQ、微信的记录也会留存于公司服务器主机中。被上诉人融昌公司在办公用电脑中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是为了便于工作,是企业的自我管理行为,其目的是正当的,并不具有窥探员工个人隐私的主观故意,因此被上诉人融昌公司在办公用电脑中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