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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代理诉讼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3-12-04 21: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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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被推荐的公民应当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案件:王某某、杨某某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案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411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被推荐的公民应当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诉讼,是为了保护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推荐的公民主要应是该社区、单位的人。因为只有社区、单位内的人才能互相了解,方便代理及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允许其推荐本社区、单位以外的人作为本社区、单位当事人的代理人,则不能实现前述公民代理的立法目的,且可能影响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并非江苏省人,与再审申请人王某某更不属同一社区居民,故原审法院经审核,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未予认可,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