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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代理诉讼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3-12-06 21: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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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律师经纪人”的性质定位应当为“经纪人”,而不是律师。“律师经纪人”等类似身份的人员不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案件:张某某与本溪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溪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20)辽0502民初40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白某某不具备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人员可以归类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单位工作人员、公民。此种规定应当属于排他性的规定,不属于该范围之内的人员,诸如“律师经纪人”等类似身份的人员不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二、作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有国家司法机关颁发的相应证件。但其所持有的“律师经纪人证”仅为“金装律师法律服务平台”认证,该平台并非政府机关设立,该认证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且按照字面解释“律师经纪人”的性质定位应当为“经纪人”,而非“律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所作定义,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三、根据网络查询,“本溪市溪湖区律成法律咨询服务所”注册于2019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白某某,其经营范围是法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代写文书、诉讼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溪市司法局也不认可“律师经纪人”参与诉讼代理案件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