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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代理诉讼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3-12-08 21: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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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不适格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事项为诉讼代理的委托协议。委托事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保护。


案件:辽宁富邦经纪事务所、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辽1103民初175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原告不符合可以受托进行委托诉讼代理的资格,也无权与被告签订委托事项为诉讼代理的委托协议,该委托事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以委托协议主张报酬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