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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代理诉讼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3-12-10 21: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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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不具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律师身份进行法律咨询,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异的诉讼代理业务,欲从中获取风险代理的高额利润的,其与代理案件的当事人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无效。

案件:广州首鸿法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莫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粤0114民初734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其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虽为《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但结合其中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权限内容,该合同实际上是代为处理诉讼事务,系以获取代理费为目的的诉讼代理合同。而原告并非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以法律咨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在被告几次询问中,原告的不具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律师身份进行答复,其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异的法律服务及诉讼代理业务,欲从中获取风险代理的高额利润,妨碍有序规范的法律市场的建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其亦无证据证实实际产生的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