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有偿代理诉讼业务等参与案件的行为无效。
案件:河南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某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豫14民终394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司发通[2004]117号《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看,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已经失去效力,一审依据该批复认定案涉《法律服务协议书》无效不当,本院予以指出。但是,从案涉《法律服务协议书》看,双方所约定内容中包括指派律师,风险费用中包括诉讼代理费用,对诉讼代理等案件事务大包大揽,参考司复[2008]3号《司法部关于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能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的批复》内容,河南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有偿代理民事诉讼业务等参与案件的行为,该行为挤占律师事务所职能空间,干扰我国诉讼代理秩序。虽然案涉《法律服务协议书》内容中法律咨询服务部分与参与案件部分的界限并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对其效力的分割认定,法律咨询服务经营范围内的部分内容有效,超出经营范围的部分无效。有效部分应当获得支持,而无效部分的事实已经发生,也需要酌情处理,但上诉人并没有提交从事法律咨询服务部分诉求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超出法律咨询服务范围外的实际支出证据,且所诉民事法律行所附条件尚未成就,上诉人的诉求现无法获得支持,可在所附条件成就后再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