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对外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提供法律服务但不从事风险代理的,其收费应当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案件:卢某与蓬安县某法律服务所、孙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48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基层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不是营业性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收费应当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蓬安县某法律服务所作为在司法部门备案并挂牌的法律服务所,理应遵守,且法律服务所与孙某某代表卢某某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并没有风险代理,故其收费不得超过四川省物价局制定的上限标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业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亦为法定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属市场中介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计价形式为:计件收费、按争议标的比例收费。法律服务所与孙某某代表卢某某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代理费,违反了上述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数额的约定违背法定价的部分无效,符合法定价的部分有效。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诉讼代理后,已履行合同的义务,达到孙某某代表卢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主要目的,故其合法的代理费应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