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被告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并因证据原因暂时脱离控制,后经传唤到案又如实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件:杨某、周某某诈骗案
案号:(2020)赣01刑终15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由于证据的原因,将被告人杨某释放,但其保证随传随到。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对其的控制行为即具有强制性,其有义务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情况并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杨某当时并未如实供述。同年7月17日,杨某经电话传唤到案,供述犯罪事实,但该行为发生在杨某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后,系其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应当履行的义务,对其被公安机关控制前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司法成本的节约无任何影响,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