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持卡人明知第三人利用持卡人身份证、主卡及密码办理附属卡,未作出防范行为,且不能合理解释的,不能认定发卡行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案件:张某与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94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本案附属卡的办理过程来看,附属卡是在办理主卡并设置了密码之后不足4分钟之内办理,而无论是开卡流程规定还是实际柜员操作,附属卡的办理应当刷主卡并输入正确的密码。张某对其本人在场且明知第三人持有其身份证、主卡、密码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证据证明柜员参与诈骗犯罪。柜员收到身份证件、主卡、客户输入主卡密码并依次确认后,严格执行了农商行借记卡开立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中应当认定被告高青农商行工作人员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于他人支配张某账户的附属卡而导致张某账户受到损失不具有过错。相反,张某在主卡与附属卡开立时均在办理现场,且明知第三人持有其身份证、主卡、密码等重要材料,因此,张某对第三人开立附属卡而不加制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放任或默许,高青农商行对此并无过错,张某要求高青农商行赔偿涉案存款损失,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