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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认定及返还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4-01-2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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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起初因女方未达法定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长期同居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男方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要求返回彩礼的,人民法院支持酌情返还。


案件:李某、郭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3)陕0628民初110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确立婚约关系,被告向原告先后索要彩礼60000元,返还原告20000元后,剩余40000元未返还。本案中,起初确立婚约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因为被告未达法定婚龄,但其后自2015年至2019年原告和被告同居生活长达5年之久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并且同居期间导致被告怀孕进行手术,伤害了被告的身体健康,理应对被告进行相应经济补偿,因此被告对所剩余彩礼40000元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酌情返还200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