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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4-02-1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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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车票、飞机票等虽载明行为人、班次、时间、起始站点等信息,但相关轨迹信息不能直接定位乘客的具体坐标信息,故不属于行踪轨迹信息范围之内。

案件:叶某、梁某、何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19)浙0327刑初65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解释》第五条对“情节严重”即入罪数额作了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2项规定以处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从实践来看,行踪轨迹信息系直接涉及人身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敏感程度最高,从交易价格来看,该类信息通常是最为昂贵的信息类型,故两高解释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鉴于行踪轨迹的入罪标准已较低,审判实践中宜严格把握其范围,只宜理解为GPS定位信息、车辆轨迹信息等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坐标的信息,而本案中所涉及的航班信息显然不能归类于此,不宜认定为“行踪轨迹”,但综合考虑航班信息的性质(内容)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可归类于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入罪标准“情节严重”为500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为5000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