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当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实际借款人并且两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时,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苏05民终133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当按虚假意思表示所隐藏的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处理。本案中,虽然借款合同由杨某某与泓润小贷公司签订,但是泓润小贷公司与美丽漂漂公司均明知实际借款人为美丽漂漂公司,各方仅是借用杨某某的名义,隐藏的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是泓润小贷公司与美丽漂漂公司之间借款行为,由此应由美丽漂漂公司承担相应的借款本息归还责任。泓润小贷公司作为专业的小贷公司,在其明知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借款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与出名人签订借款合同,实施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行为,理当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