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当实际借款人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时,由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武某某与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6)豫民终129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豪德公司、毛某某和武某某对于2009年10月14日毛某某、卢某某在一份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无异议,但对于毛某某签字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毛某某主张其为卢某某承诺向武某某还款的见证人,应由卢某某履行还款义务。豪德公司主张其对毛某某以见证人身份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的行为并不知情,毛某某的签字与豪德公司无关。武某某主张本案借款全部用于豪德公司开发的项目,豪德公司系实际借款人,毛某某是豪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是代表公司作出的保证,豪德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毛某某主张的见证人身份,从一般常理分析,其会参与武某某和卢某某双方协商还款的过程,即使未参与全过程,其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时也会充分注意到承诺的内容,也就会对还款承诺书载明的“原借武某某资金共计叁佰叁拾万元整”的借款背景有所了解,对此武某某和卢某某均认为所应归还的借款系武某某依据2009年1月10日借款协议出借给中迪公司的280万元和2009年4月9日出借给卢某某的52万元,而在该借款协议和卢某某出具的借条上均载明了借款用于豪德公司的项目,武某某在面对借款协议和借条指向的用款人豪德公司时,没有理由就此隐瞒,如若该笔借款与豪德公司无关,作为时任豪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毛某某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时就此提出异议,才更符合常理,而毛某某未就此提出异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卢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时与武某某就借款背景向毛某某作出了其他解释,故而毛某某以其为见证人身份签字的还款承诺书应由卢某某履行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采信武某某关于豪德公司为实际借款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为职务行为的主张,并无不当,但武某某主张毛某某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系代表豪德公司作出的保证之观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毛某某所代表的豪德公司并非本案借款协议的缔约人,亦非借条的出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的身份是见证人或是保证人,可以视为债的主体之外的第三人主动向债权人作出的愿意还款的表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