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原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门店转让给新经营者并改门店字号,实际经营者及大多数服务人员均已更换,消费服务条件亦发生变更的,该转让行为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黑某某、赵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津0106民初102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经营者的赵某某未经原告同意,将昕薇造型社转让给邢某并由邢某改字号为米兰造型社,实际经营者及大多数服务人员均已更换,消费服务条件亦发生变更,且米兰造型社存在劝导原告继续充值行为,以及原告不满意米兰造型社提供的剪发服务,故该转让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赵某某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退还原告会员卡卡内余额的请求系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于未履行的合同内容,被告赵某某应当退还合同款,故被告赵某某应当将卡内全部余额1962.2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