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预付式服务合同中,经营者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件:张某与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京0113民初189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全民健身挑战卡合同一份,并办理会员两年健身卡,并支付金额1399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商家通知馆内提升改造,停业共20天。但消费者在停业第一天收到信息通知,房东院内施工停水停电,延长停卡时间,直至停卡约八个月时消费者仍未收到任何开业信息。后消费者得知商家经营的健身房系违建,房东通知停水停电,其原因就是健身房属违章建筑,商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已经按照全民健身挑战卡合同支付了1399元消费款(押金),商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但商家未能依约全面履行其义务,且商家因其经营场所的房屋结构设计违法,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其行为已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消费者张某要求健身公司退还消费款(押金)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